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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头条|细致入微精准识别风险海华律师护航Y私募股权基金投资M新能源车企

来源:华体会全站网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11-09 15:53:14

  目标公司是一家主要是做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的公司,目前拥有近五百项专利权。主体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制造、网约车出行、汽车销售业务三大板块,分别由旗下子公司负责开展。目标公司自主研发并已投产首款车型,该车型委托具有车辆生产资质的企业代工生产并贴牌,同时目标公司自建工厂用以生产汽车零部件;旗下出行子公司负责运营网约车出行业务,已在多个城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开展出行业务;旗下销售子公司负责国内外的汽车销售业务。Y股权互助基金拟以可转债方式投资M新能源汽车企业,委托海华永泰梁丽金律师团队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公司及其旗下资产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新能源汽车制造业是近年来快速地发展的行业,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获得众多资本青睐。资金投入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离不开律师的专业协助,帮助相关方了解目标公司及项目的情况,梳理及判断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制造的生产资质问题。

  通过梳理法律和法规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现状,我们总结出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的三大路径,分别为纯新建模式、收购模式和代工模式。纯新建模式下,一家公司需要经历项目备案、拿地自建、向工信部申请企业准入以及申请产品准入四个环节。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项目区域、项目法人、项目主体股东和项目本身都提出了高要求,尤其是法人股东需要满足前两个年度累计销售量超过3万台的标准。收购模式下,企业兼并收购已经获得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但收购的成本比较高,而且被收购方多数成立时间较久且经营不善,收购后亦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进一步经营。代工模式即委托由生产资质的公司进行生产并向工信部申请产品准入,代工模式目前是工信部允许的一种模式,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该模式下委托方对生产的稳定性难以把控,而且代工模式的可持续性可能也面临挑战,2022年10月份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代工合作并未出现在该征求意见稿中。

  目标公司采用的是代工模式,委托A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已经获得工信部的产品准入,可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而目标公司已研发成功准备上线的另一款车型,由B汽车制造公司合作代工,尚待取得工信部的产品准入。通过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合作协议做多元化的分析,办案律师经过多轮检索和探讨,对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精准的识别,最终向客户提供了详实可靠的法律意见。

  Y股权投资基金拟以可转债方式投资M新能源汽车企业,委托本团队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目标公司及其旗下资产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目标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目前拥有近五百项专利权。主体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制造、网约车出行、汽车销售业务三大板块,分别由旗下子公司负责开展。目标公司自主研发并已投产首款车型,该车型委托具有车辆生产资质的企业代工生产并贴牌,同时目标公司自建工厂用以生产汽车零部件;旗下出行子公司负责运营网约车出行业务,已在多个城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开展出行业务;旗下销售子公司负责国内外的汽车销售业务。

  本项目为私募股权基金以可转债方式投资新能源车企,主办律师在进场前,与委托人沟通、讨论确定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在前述尽调重点基础之上,主办律师确定了本项目的处理思路,主要如下:

  主办律师进场后,通过对目标企业初步搜集之尽调材料的分析以及与目标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的访谈,初步判断目标企业主体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制造、网约车出行、汽车销售业务三大板块,分别由旗下子公司负责开展,其中网约车出行、汽车销售业务均为依托新能源汽车制造而进行。

  通过梳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并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取得新能源汽车制造资质主要有三种途径:纯新建模式、收购模式、代工模式。

  纯新建模式下,申请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首先具备生产企业准入,而现阶段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实行“双资质”监管,即由省级发改委主管部门对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由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项目区域、项目法人、项目主体股东和项目本身都提出了高要求,尤其是法人股东需要满足前两个年度累计销售量超过3万台的标准,使许多造车新势力望而却步。

  收购模式即为收购有资质的汽车制造企业,该模式对资金要求较高,且被收购企业潜在的财务和法律风险可能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代工模式下,针对具体的产品,需要核实如下问题:1)代工企业是否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2)该产品是否通过工信部的产品准入。

  目标公司选择的是第三种路径,即代工模式。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唯一在售的车型,由A制造厂合作代工,经我们核查,已经获得工信部的产品准入,可在国内生产和销售;而目标公司已经研发成功准备上线的另一款车型,由B制造厂合作代工,尚待取得工信部的产品准入。

  在尽调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以及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起草、修改本项目涉及的交易文件。

  (1)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资项目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投资项目,在“生产资质、销售资质”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特性,因此,对于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的尽职调查应尤其关注目标企业生产资质问题;

  (2)目标企业选择代工模式,在代工模式下,律师应关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关于生产及供应方式、商标和专利的转让、生产责任、定价、产权归属等条款;

  (3)梳理目标企业的销售模式,结合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判断销售关键区域,针对性地就订单来源、数量、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对已发现或潜在存在问题给予风险提示;

  (4)委托人拟选择特殊的交易结构,即以可转债的方式进行投资,因此,在起草交易文件时,除了要考虑到委托人需求之外,还应注意相关基金投资的法律和法规及监管规定,如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可转债方式投资需遵循现行规定之“1年期限以内”和“实缴金额的20%”双重限制。

  证券业务是海华永泰重要的传统核心业务,其细致划分领域包括:境内外上市(IPO)、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再融资、新三板及区域股交中心挂牌、公募及私募基金、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

  海华永泰参与了众多企业的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借壳上市)等项目,积累了丰富经验且业绩优异。特别在境外上市领域,海华永泰慢慢的变成了业内提供境外上市法律服务最多的机构之一,上市地包括: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

  新三板业务是海华永泰证券业务委员会的核心业务,海华永泰已成功协助一百多家企业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助其中多家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票及并购重组。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海华永泰曾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评为“完成挂牌项目最多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勤勉、尽责,也赢得了客户的尊重与认可。

  海华永泰是基金法律服务的领跑者,参与了大批基金的设立、备案、合规审核、股权投资等业务,还参与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等,并以卓越的能力和优异的表现获得业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海华永泰不但在传统私募股权互助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领域有不俗的表现,在私募房地产基金法律服务领域也一直是创新者和开拓者。

  海华永泰亦协助各类上市公司客户、国企客户、非公有制企业客户完成了众多公司债券发行业务,包括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亦包括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等各个业务类型。

  资产证券化交易复杂,涉及各方的当事人众多,海华永泰凭借多年的经验已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法律服务程式,提供从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系列的链条式服务,成为证券业界成绩斐然的佼佼者。

  梁丽金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梁律师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能以双语提供法律服务,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上海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具有近20年工作经历,专注于保险资产管理、券商资产管理、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近年服务案例:江西铜都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超百亿保险资金通过结构化信托、永续信托等方式投向大型央企项目;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军康养产业项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能源车企项目;保险资金收购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项目;保险资金投资珠海普合物流产业股权互助基金项目。

  张兰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英文流利,能以双语提供法律服务,上海市长宁区2013-2016年度优秀女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具有15年工作经历,专注于股权投资、外商投资、信托、保险资产管理、券商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近年服务案例: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军康养产业项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能源车企项目;保险资金收购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项目;保险资金投资珠海普合物流产业股权互助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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